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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沙多名女子以青青足疗店为掩护进行非法交易 这次栽了

最近更新日期:2024-07-27T15:05:14 浏览次数:13025

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今年 5月11日公布案子信息内容,被告杨某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民事起诉书!被告杨某某某,女,1994年出世,佤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口所在地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村,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下称白沙县)七坊镇香坊居社区居委会台铃农贸批发市场菁菁足浴店,涉嫌容留卖淫罪,于今年10月18日被白沙县派出所刑拘,经我院准许,于今年11月22日被白沙县派出所执行逮捕。

经依规核查查清:今年八月,被告杨某某某在白沙县七坊镇香坊居社区居委会台铃农贸批发市场筹备的“菁菁足浴店”宣布运营。因做生意不太好,今年八月底,刚开始容留唐某兰、林某珍、吴某娜、林某秋、李某娜、杨某兰、张某方、吴某燕(均已行政许可)等人到菁菁足浴店内从业卖身主题活动。杨某某某为卖身工作人员出示吃住和安全套,并与卖身工作人员口头上承诺,卖身工作人员每一次在店内卖身扣除30元分为,工作时间出门卖身扣除50元分为,夜里出门卖身留宿(别名“包夜”)扣除一百元分为。每一次卖身完毕后,杨某某某与卖身工作人员以现钱或微信发红包、支付宝转账方法开展分为结帐。今年10月16日,白沙县派出所对“菁菁足浴店”开展依法查处,破获安全套等涉案人员物件一批。今年10月17日零晨2时左右,杨某某某被电話口头传唤到白沙县派出所香坊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对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屈打成招。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某为别人卖身出示场地,容留多的人数次卖身,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处罚。综合性其具备投案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剧情,提议被判被告杨某某某刑期2年至2年六个月,并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要求,另案处理,请依规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