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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盟资质,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最近更新日期:2024-04-29T08:48:18 浏览次数:8923

罗先生与浙江省某公司签署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承诺:浙江省某公司愿意将“AAA”知名品牌奶茶产品系列在合同书承诺地区内的独家代理特许权授于罗先生,并出示有关运营体系管理,体系管理既有使用价值的商名、商标logo、统一VI、企业培训体系和知名品牌关键技术。受权运营地区为湖南株洲市,他共缴纳了四十万元加盟费用。罗先生一共项目投资了近100万,开过三家饮品店。在运营全过程中,罗先生发觉加盟总部只具有“AAA”在第16类、第25类、第21类、第43类等产品上的商标注册,并沒有第29类奶茶店(以奶主导)、第32类奶茶店(非奶主导)上的商标注册。

2017年九月份,罗先生以加盟总部沒有特许加盟资质证书、瞒报和出示虚假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规定:1、终止合同;2、退回加盟费用四十万元;3、赔付室内装修、租金损害60万元。

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诉罗先生的诉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此案中,罗先生怎么会输了官司呢?大家来仔细观察他起诉的2个原因:

一、加盟总部沒有特许加盟资质证书

罗先生觉得,加盟总部浙江省某公司沒有两店一年,沒有办理备案,不具备进行特许加盟业务流程的资质证书,因而不可进行特许加盟业务流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许可人会有“两店一年”和办理备案的规定。许多创业人都是将此了解为加盟总部的资质证书规定,达不上这一规定,合同书就失效。实际上,这是一个误会。这一条文并并不是法律法规上的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就算沒有考虑这一规定,都不必定造成 合同无效。

仔细的阅读者将会会发觉:没资质证书不应该造成 合同无效吗?他怎么起诉终止合同呢?

这个问题,您得问一问罗先生了(笑而不答)。

二、加盟总部瞒报信息内容或出示虚假信息

罗先生觉得,总公司瞒报了商标logo的基本信息,沒有确立告之“AAA”知名品牌在什么类型上申请注册了,什么类型上没申请注册。针对这个问题,总公司对“AAA”知名品牌,的确申请注册了一些类型,包含较为重要的43类。要是总公司沒有虚假广告在别的类型上申请注册了商标logo,商标logo难题上就无法评定瞒报或出示虚假信息。

罗先生非常谈及未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要求的信息内容难题,对于此事人民法院觉得这条也不是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就算沒有出示这种信息内容,也不可以自然推论瞒报或出示了虚假信息。

许多创业人在产生加盟代理纠纷案件后,习惯性自主在网上检索有关解决方案。带著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立即提起诉讼,最后没做到预估的裁定結果。提议众多创业人产生纠纷案件后,一定要寻找技术专业适用。技术专业的事儿,交到技术专业的人办,这才算是解决困难的正确姿势。